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
佚名
2009-01-07 2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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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市中小学职称改革,充分发挥区(县)在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每个高评委设置若干个学科评议组。区(县)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评委会和学科评议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协商联合组建高评委。

  本市另行组织一个全市性的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生物、地理、体育等小学科的评议和评审。

  第三条  高评委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应由具有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副高级以上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高评委委员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组成应考虑学科、学校类别等的代表性。

  第四条  各高评委及其学科评议组组建相应的专家库,由市人事局批准,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高评委专家库一般由25-30人组成,学科评议组专家库一般由10-16人组成。每届任期内如需调整部分专家库成员,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五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高评委每年从评委专家库中抽取13—15名专家组成当年执行评审委员会。高评委执行委员中45岁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15%。高评委执行委员中的外区专家应不少于35%。

  第六条  学科评议组每年从相应的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取5—9名同行专家组成当年的执行评议组。同一专家在本区(县)内只可参加一个学科评议组。每一学科评议组执行组员中,外区(县)专家不少于40%。同一专家在同一年度内最多参加两个外区(县)学科组。外区专家的聘请应征得该专家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高评委执行委员由市、区(县)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在评委专家库中抽取,并由市人事局备案。

  第八条  高评委开会期间,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参加,方能进行投票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数二分之一的评审对象为通过评审。

  第九条  高评委投票后应当场开票、唱票,并由2名执行委员和工作人员一起计票。表决票及汇总表应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封存三年以上以备查。

  第十条  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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