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取得助教任职资格3年以上。

(三)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讲师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具有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以上(不含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含外语专业教师考第二门外国语)能够熟练掌握

一门外国语,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二)申报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者,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获得学士学位的助教,在任职期间要学完或确认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学位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能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每年需完

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三)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的助教要但任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讲授任务;其他课程的

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考核标准。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

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以得较好成绩。

(五)要求有一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经

历。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业绩与成果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

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及时掌

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经考查,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每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一门课);经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任讲师期间内,在实验室连续工作三年,承担两门以上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应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周

学时6)以上;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周学时5)以上;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周学时4)以上(若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和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以上(对承担大型精密仪器和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者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

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参加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以上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独立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至少有一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论文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登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转让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参加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一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主要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过一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十万字以上三所院校共同使用的教材(本人编写部分在三分字以上);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或自编教材(包括实验教材)被三届以上学生使用,并经校外专家评审证明,质量确实较高(本人为主编、副主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专著(本人编写部分在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一项或厅(局)级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国家和省级奖的作者名次均为前五名有效);或两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有效)。

5、能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是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第一作者)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论文(至少有一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学术论文四篇(均为第一作者)。

2、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六万字以上);或参加全国统编教材的编写(本人为主编、副主编或独立编写内容在四万字以上);或者自编或合编正式出版的三所以上院校使用教材或参考书(其参编部分在四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厅(局)级一等奖两项(二等奖三项)。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厅(局)局科研项目两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应用科学,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与本专业有关的科普技术书籍(本人承担编写三万字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项,或获厅(局)级一等奖一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八万元以上。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二名以上,或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二名,其完成的学位论文质量较高,表明已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讲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讲师晋升副教授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主持过一项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承担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至少有一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在科研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和处理随时出现的各种技术难题,善于调动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很强的科研和科研组织能力,其科研方向明确。

3、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指导过两名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成绩显著。

3、在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两项以上科研、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业绩与成果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过两篇论文(含教育、教学法研究论文,下同)或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具有学术价值专著(若是合著,撰写部分要在八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主审)正式出版的全国通用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三所以上院校共同使用并评价较高的教材;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校内十万字以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两本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公认质量较高。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者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或者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有效),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有效)。

5、在任副教授期间,连续三年以上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其中1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和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若是合著,其本人编写部分在十万字以上),或主编过全国或区域性的教材。

3、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

4、主持或直接参加并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或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其成果已通过专家正式鉴定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项目本人均为主要贡献者。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在科研、推广、开发应用方面,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一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出版过著作(主编、副主编),或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

2、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卓著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本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15万元以上。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关于有效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的界定

一、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依据,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一次;硕士研究生定职为讲师者,其研究生毕业以后的成果在晋升副教授时可以使用一次。

三、所提供的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若属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若属于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要求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获取学士学位。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对于后取得学历者,要求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酌情减少;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可结合临床教学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不低于68计划学时;成人高校教师在申报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其教学工作量完成上述评审标准中所规定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即为合格。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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