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侨务政策及工作研究课题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侨务理论的创新,促进侨务工作的拓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侨办资助的课题范围主要为侨务政策或与侨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理论研究。研究课题分为政策研究课题和工作研究课题两类。工作课题主要由各地侨办根据当地情况提出研究内容,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审核认可,管理模式与政策研究课题类似,但经费支持力度不同。

  第三条 本办法为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政策研究司(以下简称政研司)根据(内部)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国务院侨办在启动课题申请工作前,根据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课题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落实。

  第七条 课题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

  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三)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学者与侨务工作者结合、跨部门和跨地区人员结合承接课题。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务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寄送。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在主持的国侨办研究课题未完成时,不能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十条 经国务院侨办政研司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课题申请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核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课题,由国务院侨办发文给予批复,确定研究经费资助数额。

  第十一条 列入国务院侨办课题的项目,应通过合同形式,确定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国侨办审核认可的自选课题,管理方式如上。

  第十三条 对个别自选课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立项,但不资助。课题成果可以参加优秀论文评选。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交办或国务院侨办决定的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可另行立项。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侨办政研司负责课题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

  (二)聘请课题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核课题年度执行报告、课题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课题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课题实施,并在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任务;

  (二)定期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配合国务院侨办政研司进行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三)向国务院侨办政研司报告课题实施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国务院侨办委托的有关机构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课题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不作报告的课题,停止拨付经费。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课题执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中止任务、收回课题经费。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条 国务院侨办政研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承担者在完成研究后,向国务院侨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国务院侨办课题管理部门负责批复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由国务院侨办政研司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有关成员由国务院侨办聘任。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说明。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课题承担者四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

  第二十五条 根据结题情况,国务院侨办组织专家对课题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可组织优秀课题评选。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课题资助”字样。

  第五章课题的保密与出版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侨办课题属于内部文件,课题指南、课题管理文件及课题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政策研究课题成果一般纳入“秘密”级文件管理,如有必要,还可提高密级。

  第二十八条 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侨办政研司按有关程序审批、解密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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