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做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通过优质高效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和效益,从而促进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在教育科学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教学理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前沿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规划课题研究中需在省内普通中小学校以学生为对象进行实验者,则需要同时执行省教育厅有关实验的规定或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以及省内各界有志于教育科学研究者。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之规定申请课题研究。
第六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组织为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厅长兼任,若干名副厅长兼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省教育厅有关处室领导,有关省属高校领导和有关市教育局(教委)分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组织、领导评审、立项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督促、指导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组织省级教育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和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组织、领导全省重大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教育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在领导小组下建立学术委员会专家库,按学科划分学科组,其成员领导小组聘任。学术委员会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河北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评审各类规划课题;提供学术咨询;完成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左成果、完成领导小组责成完成的其他工作。规划办公室设在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第三章 课题的类别
第十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跟踪国内、国际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趋势,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布的课题规划文件,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研究选题,并编制成《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后向全省发布。
第十一条 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全国、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和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立项。根据需要,五年期间,领导小组可公布1—3次需持续研究的滚动课题或补充课题。
第十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临时下达的研究课题,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或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亟待研究的课题,采取指令、委托研究或公开招标形式,由领导小组单独下达章节审定、立项。
第十五条 教育科学规划设立同类别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指令、委托研究和招标课题不设自筹经费课题。
第四章 课题的申报
第十六条 自《课题指南》、补充课题公布之日起,课题申请人可选择申报,规划办公室负责受理。截止日期同时公布。
第十七条 申报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河北省工作、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不具备上述条件者,须由两名具有同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报。
4.申报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5.青年专项课题的申报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课题申报人须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评审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并经所在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首先应按本办法第十七之规定进行审核,并就提供研究条件、承担管理职责及信誉保证做出承诺,签署明确意见,如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内,省教育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省属高校、厅直属中专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评审书集中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外。其他单位的申请·评审书,报送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相应主管机构后,由市集中报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不爱理除教育厅处室、直属单位、省属高校、厅直属中专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评审书。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请时应予明确,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保障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爱理申报的同时,适当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课题的评审、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评审课题从学术委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凡申报课题者,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前首先由规划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课题申请·评审书的要求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只有符合规定要求者才能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行初评和综合评审两级评审制。评审程序为:
1.活页匿名初评。学科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按初评分值高低选出拟立项数120%的课题评审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2.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初评情况,然后参考申请·评审书内其他内容经过对学科评审组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建议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3.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对建议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建议立项课题通过领导小组审批后才能正式立项为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原则:
1.研究课题必须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在同类课题或省内同学科研究领域中有深度、有新意、有特点。
2.研究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内容具体,研究计划、方法切实可行。
3.课题申请人和主要参加者应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基本条件和时间保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议本人申报或参与的课题时应该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资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二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规划办公室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通知课题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当申请人非省单位或省属高校、教育厅直属中专人员时,亦同时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教育科研管理机构。
第六章 课题的管理
第三十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重点管理重点课题和省直系人员承担的各类课题;委托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市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和省属院校教育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并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三十二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要负责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合理配置人员、经费和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主持人因故不能主持课题研究时,课题组应推选出新的主持人,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规划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四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相关管理部门。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教育科学管理机构)或省属院校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在课题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基础上,于次年一月底前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所管课题进展、变更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对进展正常的资助经费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拨款。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教育科研管理机构)、省属院校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连续两年不提交研究工作报告。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教育科研管理机构)或省属院校教育科研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有时确的评奖标准,比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对课题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督促解决。
第三十九条 对各地、各单位课题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规划办公室定期通过简报、刊物或计算机网络反映、交流,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情况报告和相应的措施建议。
第七章 课题经费
第四十条 课题研究所需经费,主要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承担或由课题组自筹。对立项为资助经费的课题,领导小组给予经费资助。
第四十一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经费分年度拨付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后,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资助经费要单独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课题主诗人有权按研究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得违反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的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管理费。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8.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四十四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的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四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赔偿的由做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据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四十七条 凡列入本管理办法的课题,均应进行鉴定、验收,对课题研究是否完成预定任务、课题研究的结果及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做出结论和评定。
第四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向省规划办公室索要并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四十九条 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由省规划办公室组织鉴定。一般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研究成果,由所在市规划办公室(或教育科研管理机构)或主持人所在省属院校教育科研管理机构组织鉴定,鉴定组成员须经省规划办公室认可。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有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评议和通讯评议。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为5—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一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论文、专著或其它教育产品)、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提前一个月(至少不得少于半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第五十二条 鉴定专家要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成果鉴定书;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五十三条 鉴定完成后,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课题主持人及所在单位。
第五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市、厅级及其以上级别政府、部门(不含非政府部门的社团)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成果鉴定书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发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五十六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向教育界和社会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或发表,积极向新闻出版部门推荐。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向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推荐,并提出推广建议。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五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八条 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作为课题组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参加优秀成果评选的依据。
领导小组可代表省教育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共同对优秀成果及其获得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按教育部、省政府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评奖规定,组织推荐或报送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参加评奖。根据课题性质,分别申报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成果或教学成果奖,不可兼报。
第五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者,以及其他应予以惩处的行为,视不同情况予以追回成果鉴定书、结题证书、资助经费、撤消奖励、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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