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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结题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条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上述奖项包括国家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及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2. 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 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发表或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根据需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校科研处等机构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向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提出鉴定结项申请的条件:

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2.最终成果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

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

课题研究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提出鉴定结项申请需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课题《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6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课题研究过程性资料6套(含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及中期报告等);

3.课题成果6套(含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报告等)。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建立的“山东省教育科学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

3.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4.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5.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 成果鉴定方式与过程

第十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一般采用通讯鉴定形式。

各高校、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可组织本单位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集中结题,但必须填写集中结题委托申请书,并经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受理结题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30日和12月20-30日,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可在此时间段内将结题材料和费用寄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每位专家均需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

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现场考察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形成的意见填写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中。

第十一条 鉴定内容

1.课题《课题申报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学风是否严谨;

4.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填写并提交《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书》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课题负责人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形成鉴定意见,填写《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情况;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或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每项课题通讯鉴定费1500元。课题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支付鉴定费用,再由鉴定组织单位向专家支付。

第五章 结题

第十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对通过鉴定、确认可以结题者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可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机会。鉴定组织单位将未通过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须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并再次支付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课题鉴定和结题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课题负责人和依托学校应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课题,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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