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
第三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全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强化重点,扶持薄弱学科、新兴学科和薄弱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第四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遵循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教育厅组建,领导全区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根据规划工作需要,按学科划分学科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学科组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和鉴定列入规划的各类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和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区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1—2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设立资助经费重点课题(A类)、自筹经费重点课题(B类)和自筹经费一般课题(C类)。自筹经费课题选题、申报、评审、鉴定,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广西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着力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服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具有原创性或前瞻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行政职务。不具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只限于研究小学教育教学内容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小学高级(或相当于小学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五)课题负责人应为单位的个人。
第十三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申请人可从广西教育厅网站中之教育科研网页中的广西教科所规划课题(http://www.gxedu.gov.cn)下载《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各(地级)市、各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申报自筹经费课题须出具能够充分证明课题所需经费有保障的材料。
第十六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评审补偿费。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组成员,进行通讯初审、会议复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规划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和分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活页隐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隐名初评,规划办公室综合初评意见,进入会议综合复审。
(三)会议综合复审。对进入综合复审的课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学科组确定本组拟立项课题。
学科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复审,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复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和建议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四)规划办公室对各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条 学科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
(三)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四)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为他人谋利。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规划办公室。否则按自动放弃课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原则上,如资助经费分期拨付,每个课题均预留30%的资助经费,待课题基本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一)国内调研、差旅费。
(二)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三)小型会议费。
(四)计算机使用费。
(五)成果印刷费。
(六)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七)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200~500元。
(八)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
(九)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别报送经费使用报表和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筹经费课题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自筹经费课题应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所立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委托各(地级)市、高校教育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各类课题的日常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地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签定立项承诺书并参加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的课题管理培训,同时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公室将继续划拨课题资助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继续划拨。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将视情况不定期地组织对各类课题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各(地级)市、各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经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机构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和核心成员;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和经费拨付单位;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因违纪而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一轮课题,并减少所在单位以后的课题立项数目。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子课题、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组织评奖活动的管理,严格掌握标准,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
课题根据需要设立子课题,反对设立多级延伸课题。
课题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事前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并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各(地级)市、各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课题开展内部评奖活动要实事求是,应由课题所在单位审批,责任由课题组和审批单位承担。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获奖者能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通过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下载并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凡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的各类课题均须按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成果鉴定。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所立项课题的鉴定工作,根据需要授权委托各(地级)市、各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单位承担的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一)提倡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少数确需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报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同意。
(二)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鉴定专家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及负责人上级业务管理单位的人员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2位以下的鉴定专家的建议名单和提出2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三)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及《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四)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和专家组应分别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的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分级分类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评奖;
(二)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三)成果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1套、研究工作总结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的,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发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九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发表和推广。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和类别。
第四十一条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定期举行全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同时举行教育科研组织奖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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