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吉林省高等教育创意法教育类课题申报

2010年度吉林省高等教育创意法教育类课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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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课题组

以下内容与 本课题无直接联系:

附件1

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支持我省高等学校广大教学工作者开展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使我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此办法。

一、立题对象

  教学研究课题立项主要面向我省高等学校从事研究生、本科生、高职高专教育(含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个人或集体(含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其中,对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本、专科教育教学的中青年教师,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课题研究负责人与主要合作者一般限定在5人以内。

二、立题范围

  教学研究课题指研究者在高等教育教学领域中,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而进行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主要包括:教育思想、素质教育、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学科)建设、课程、教材、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教学测评等方面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应用推广。

三、课题要求

  1、课题研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课题研究的目标明确,立题根据充分,内容具体,项目方案要有继承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工作要着眼于人才培养全过程,着力于教学要素的优化配置,着重已有成果的集成和应用,加强整合,注重实践,继承创新,可望在3年左右时间取得预期成果,并对今后改革有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3、课题组成员具备课题研究所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实际工作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立题程序

  1、高等学校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分省、校两级进行。省级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从2001年起,一般每两年评审、确立一次。

  2、课题的申请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被确定为校级重点的教学研究课题,经课题研究负责人申请,所在学校评议、推荐,可申报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3、推荐申报省级教学研究课题,应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申请书》。

  4、省教育厅高教处统一受理申报课题并负责进行审查。

  5、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经省教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课题,交省教育厅审批、确立。

五、研究经费

  省级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学校自行解决。对部分意义重大的省属校省级重点课题,省教育厅将适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课题申报单位应投入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

六、立项管理

  1、立项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所在学校负责制。各高校对本校承担的课题负责直接管理和协调,进行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经费,并在人员安排、政策保障和条件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课题研究顺利完成。

  2、课题主持人负责把握立项课题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在课题研究中期,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并向所在学校提交阶段进展报告;对省重点课题,还需向省教育厅高教处提交阶段进展报告。统筹安排本课题研究经费,注重对本课题研究与实践效果的自我评价。

  3、在各高校负责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对省重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省教育厅有权将其降为省级一般课题或取消其省级课题资格。

  4、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课题主持人有变动,应向课题所在单位报告和审批,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七、结项鉴定

  1、申请鉴定成果的条件

  ⑴完成课题立项规定的研究任务。

  ⑵主要技术及背景资料整理齐全(包括科学总结或总体研究报告、主要研究论文或调查报告、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对比、被有关方面采纳或应用推广的证明材料等)。

  2、课题研究完成后,需进行结项鉴定。省级重点课题教学研究成果鉴定一般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预审、推荐,申报到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主持。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省级一般课题教学研究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委托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具体实施。

  3、成果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鉴定书》(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预审,符合申请鉴定成果的条件,申报到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同意后,按省级重点课题或省级一般课题,由相应部门主持鉴定。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成果一般不予受理。

  4、鉴定形式

  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专家组现场鉴定的方式进行,即由鉴定专家组根据成果立项规定的研究任务,通过听取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研究报告、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现场检查、测试、集体评议等方式进行成果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对个别研究成果的鉴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通信鉴定的方式。

  5、省级教学研究成果鉴定结束后,需将《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鉴定书》报送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对鉴定专家组提交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评价不实、弄虚作假、走过场的鉴定意见,有权不予承认,并可责成原鉴定专家组或另聘请专家组重新鉴定。对审核合格的鉴定意见,由省教育厅高教处填写审批意见。

  6、省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和奖励,一般要求通过省、部级及其以上部门立项鉴定的教学成果方可申报。《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该项成果参评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吉林省教育厅。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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