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聘任后的职务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学中、高级和小学(幼儿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教研、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本条件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考核等基本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业绩等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申报条件

 

六、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并积极实践现代技术教育,科学、合理地利用、整合教育资源,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乡以下学校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七、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按比例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具有大专学历,在高中岗位任教,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正常晋升对待。

九、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㈠取得中专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见习期满,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3年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㈡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㈢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㈣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见习期满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十、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按青人专字[2001]1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

 

评 审 条 件

 

十一、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知识,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努力并研究掌握教学规律,深入钻研教材,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教学方法得当,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㈡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㈢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1节为学校或学区考核小组认定的优质课。

㈣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县级荣誉称号或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并在公开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有2篇论文在内部刊物发表;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

⒉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二等以上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及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⒊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1个月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⒋在海东地区各县和西宁市大通、湟源、湟中县的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地区(略)

十二、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本学科系统的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掌握新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㈡能熟练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具有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是学校本学科教学工作指导者和学科带头人,能积极和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㈢在班主任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㈣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为学校考核小组和县级教研部门共同认定的优质课。

㈤任现职以来,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省级荣誉称号;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获得县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⒉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一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有1项为一等奖;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2次。

⒊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所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性的学科竞赛、科技评比、小发明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以上奖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体育比赛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奖,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

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⒌在该地区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2次,并获得学区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 地区(略)

十三、专门从事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学装备工作人员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督导人员,乡学区专职教育管理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经常组织观摩教学,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不断教学方法,积极承担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申报职称时,在专任教师的正常评审条件外,申报中级职务增加1篇专业论文,申报高级职务增加2篇专业论文。

  

十四、一类地区的条件为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条件,二、三类地区的条件为地区性照顾条件。二类地区教师符合一类地区条件,三类地区教师符合二类地区条件,均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考核、专业理论、工作经验和能力、业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荣誉称号指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并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十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标准,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

十八、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审:

㈠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㈡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㈢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㈣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㈤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九、本条件由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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