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专教师职称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七条 助理讲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见习一年期满。
  ()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
  具有本门学科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经考核胜任教学需要。
  2、教学实践条件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胜任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2)系统地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或参加实验室建设、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或取得了由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的相应等级证书。
  (4)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5)积极参与科研、教研活动。
  3、工作量条件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量不少于140学时。
  (2)校级党政领导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其他干部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4、业绩条件
  (1)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经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第八条 讲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受聘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具有本门学科较系

统而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3)组织并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主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4)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
  (5)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3、教学科研条件
  (1)了解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收集学科的科研信息,在科研、教研方面能提出较新的见解和思路。
  (2)参与教学改革,能够在教学中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先进教学方法,实际效果显著,有材料说明具体的教学改革内容和实施效果。
  (3)参加编写校内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两篇专业论文或取得科研成果(含推广)或产品设计及工艺设计一项。
  4、工作量条件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量(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
  (2)校级党政领导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其他干部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5、业绩条件
  (1)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所进步,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经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效果良好。
  (2)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第九条 高级讲师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2、文革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和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受聘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3、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和在三类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具有本门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2、教学实践条件
  (1)深刻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2)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3)在教学中承担过编写实验和实习大纲工作;革新实验,开出有创新的实验课,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或在实验室规划建设,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取得劳动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中、高级工考评员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的相应实践技能等级证书。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在教学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果。
  (4)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化,教法创新,充分使用现代教学手段,形成自己的教学特点。
  (5)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突出的专长。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发展的新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提出一些开拓性的教研新课程,并有自编所教学科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指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成绩显著,其具体要求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能结合生产建设、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组织参与教研课题的研究、撰写并正式发表了有较高的水平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
  出版过有价值的科技专著或教科书;或参加过编写、翻译通用教材或通用教学参考书,在教材编写或编译方面有较高的水平。
  在科技开发、技术改进、社会服务(含科技推广)或其它科学技术工作方面,获得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级、地市级科研项目,有科研成果或产品设计或工艺设计获奖。
  3、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改实验,并有材料说明具体教改内容和实施效果。
  4、工作量条件
  (1)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学时,其中上课(含实践教学课)不少于210学时。
  (2)校级党政领导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其他干部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5、业绩条件
  (1)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明显进步,学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提高。经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在任讲师期间,教师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
  (2)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意见)
  第十条 高级讲师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在评审高级讲师时除应具备上述思想政治、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至少2项条件:
  1、熟练讲授两门主干课程,公认教学质量、教学效果优良;或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合著应是主要执笔人);或主编(含编译)校内外使用教材。
  2、获得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地、州()、厅()一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以成果鉴定书和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得国家、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3、在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篇论文;或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
  4、承担地、州()级以上科研课题,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应用价值;或参加并完成大中型项目的研制、审定、推广(含技术改造),且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教学理论、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有重大革新措施,在自治区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或能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被同行公认技术水平高。
  6、承担班主任工作,在任职期内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第十一条 本条件从2003920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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