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教师职称评定

宁夏教育厅2007年高教、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通知

宁教人[2007]46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有关厅局教育处,直属各学校:
      
根据自治区人事厅《关于2007年职称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21)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高教、中专、中小学(幼儿园)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中小学(幼儿园)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凭自治区人事厅核发的《岗位职数审核通知单》限额报送(社会力量办学除外)。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高校、中专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材料,420日前;中小学(幼儿园)系列520日前。报送地址:教育厅人事处。
二、申报评审材料按申报程序由教育人事部门逐级审核并签注意见。2007年上报参加评审的人员,所有硬件材料(任职年限、参评论文论著、获奖证件、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等)一律截止到200612月底。2006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2007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凡正常晋升,必须达到相应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年限,对在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凭此条作为硬件参加评审的人员,报送材料时除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外,还必须附原始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只须上报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表1),社会力量办学的申报人员一律不再报送年度考核材料。
三、继续实行公开述职和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所推荐的参评人员,上报前须在本单位就任现职以来工作做公开述职并进行考核,尤其要加强对参评人员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各单位须将加注单位意见后的述职报告和公示结果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未经公开述职和公示或在公示中群众反映较多的参评人员,不得上报参审。
四、申报教师的评审材料必须齐备、完整。材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2份。从今年开始,自治区人事厅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改,全区所有系列统一使用由自治区人事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和自行改变其内容。评审前,各市、县(区)人事部门、各单位可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领取。
(二)《继续教育考核表》;
(三)外语成绩单原件(高校、中专系列上报);
(四)学历证件(复印件);
(五)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原件);
(六)与申报系列、层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获奖证书原件;
(八)论文、论著等原件;
(九)年度考核登记表,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须附原始考核表;
(十)经单位加注意见和公章的个人述职报告和单位公示结果;
(十一)破格晋升人员的单行材料;
(十二)各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名册(见附表2)及由教育厅人事处统一规定申报格式的3.5寸软盘(一律用Microsoft Excel.
(十三)《职称证书打印表》(见附表3
       
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由学校上级主管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自治区各厅局所属中专、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按照上述要求报系列评委会代评。市、县(区)所属中专、中小学校教师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按原评审范围办理。
六、关于评审条件的有关要求
(一)高教系列教师评审条件仍执行宁职改办[2000]36号文件,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主任、副主师套评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宁人发[2002]46号文件;中专系列教师评审条件执行宁人发[2002]43号文件;中小学(幼儿园)系列教师评审仍执行宁职改办[1998]25号文件。
(二)对1980年以后参加工作其本科学历是二次取得的中专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方可申报参加评审,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专业学历,不得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二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方可晋升中学高级教师和小教高级职务。
(四)对论文刊物的认定,除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的正刊(含以前规定的相关刊物)外,不论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各种年刊、特刊、专刊(辑)和论文集等各种刊物,一律视同于增刊,在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七、关于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今年仍然执行宁教师[2002]11号文件精神,即全区中小学教师参加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课的培训、考核;公共课考核按人事厅规定执行。
八、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作如下规定。
1
、对以下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暂不作要求:
1)年满45岁(含)以上的教师。
2)在乡镇(含)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2
、提供全国统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人事厅与教育厅联合发放的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等级证一律使用到2007年),评聘2006年职称的。
九、关于职称系列的转换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
时,除执行宁职改办[1996]30号、宁人劳(职)字[1999]176号文件外,如向实行职业资格的系列转换,必须具备该系列的职业资格;只允许在副高级(含)以下进行转换,不得进行正高级之间的转换。转换系列后如再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任职年限的计算,如符合任职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应在转换系列的前后经合并计算达到所转系列规定的任职年限后,再按副高申报正高延长两年,中级申报副高延长一年来掌握。
十、关于跨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根据宁人发[2004]168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本岗位以外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实行职业资格的系列,必须具备该系列的职业资格;必须在获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资格一年以后开始申报;只允许从副高级(含)以下进行申报,不得进行正高级资格的申报。在评审本岗位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使用过的外语、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在跨系列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仍可继续使用。
十一、关于评聘分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数量和级别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技术含量等因素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享受评聘分开政策、申报本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得申报高于所设职务岗位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关于评审费的标准和使用问题
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13号)执行。各申报单位按收取评审费的80%交教育厅,20%留作审核材料及用于与申报材料等有关工作的使用。
十三、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安排今年职称评审工作时,要注意将安排意见下发到辖区内的民办教育机构,使民办学校的教师能及时了解评审信息,根据自己的条件参加相关层次的申报评审。

附件:1、年度考核登记表
                        2
、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审核名册
                        3
、职称证书打印表

                                                                           ○○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文: 宁职改办[1998]25

           
根据《关于制定专业技术资格硬化(量化)条件的通知》(宁职改办[1996]23号)精神,为使中小学(幼儿园)中、高级教师职务的评审条件趋于科学和便于操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修订,制定以下评审条件。
           
第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学历,且符合《条例》规定的下一级职务任职年限。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申报高级中学的高级教师,须取得专科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申报高级中学的一级教师和初级中学的一级教师,须取得中专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须取得高中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1980年(含1980年)以后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须取得《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从取得学历起担任相应的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评审。
           
申报职业中学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能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专业中、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条 申报中级职务在助理级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中学高级在中级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担任校级或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课堂教学能力等考核外,还应有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四条          申报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的教师,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职责,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课时定额,担任校级或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按有关规定的确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的计算从本次评聘工作的时候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扣除相应的课时数。
           
申报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教研员,在任现职期间,中学教研员必须承担1门以上,小学教研员必须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研工作,平均1年听课、评课指导不少于60节,教研活动平均每月不少于1次;在指导学科教学工作方面能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每年撰写2篇以上科研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地区以上交流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每年须有1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转化后进生成效显著(须提供事例),多次受到学校和家长的好评。
第六条          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应具备本条件第一、二、三、四、五条外,在担任中级教师职务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3次(含3次)以上优秀的。
            2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文化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且3次获得学校优秀教师等表彰。初中教师所教学科毕业考试(含结业考试)成绩每届及格率95%以上,优良率两届均超过本地(市)平均优良率20%以上(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材料);高中教师所教学科会考成绩,自治区重点中学每届及格率93%以上,优良率两届(两年)均超过本地(市)平均优良率的20%以上,一般中学每届及格率88%以上,优良率两届(两年)均超过本地(市)平均优良率的10%以上。会考成绩以自治区会考办公布的成绩为准。
           
职业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所教学科毕业(含结业)考试成绩,自治区重点中学每届及格率93%以上、优良率20%以上;一般中学每届及格率88%以上、优良率10%以上;专业技能和实习指导教师所教学生技能等级考核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初级等级,且3次获得学校优秀教师等表彰。
            3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善于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农村学校年巩固率97%以上,城镇学校年巩固率99%以上,且本人2次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
            4
、教师具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两篇(每篇2000字以上)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含《宁夏教育科研》);或论文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学会(学科)评比中2次获二等以上奖励;或1篇论文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含《宁夏教育科研》),另1篇论文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学会(学科)评比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教改经验在全市、县推广取得较好效果(由市、县教育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
、承担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学术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其水平在全县属领先地位(要提供供高评会鉴定的齐备的教案等材料,县及其以上教育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评价材料);或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优活动中,获地(市)优质课一等奖。
            6
、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两次获得县级政府、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7
、所辅导的学生在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批准组织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中(或所辅导的学生搞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有3人次以上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全国三等以上奖励。
           
第七条 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务,除应具备第一、二、三、四、五条外,在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2次(含2次)以上优秀的。
            2
、对所教学科具有较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较显著,且2次获得学校优秀教师等表彰。初中教师所教学科毕业考试(含结业考试)成绩每届及格率93%以上,优良率平均超过本地(市)平均优良率10%以上(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材料);高中教师所教学科会考成绩,自治区重点中学每届及格率约90%以上,优良率两届(两年)均超过本地(市)平均优良率10%以上,一般中学每届及格率86%以上,优良率两届(两年)均超过本地(市)平均优良率5%以上。会考成绩以自治区会考办公布的成绩为准。
           
职业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所教学科毕业(含结业)考试成绩,自治区重点中学每届及格率90%以上、优良率10%以上,一般中学每届及格率86%以上、优良率5%以上;专业技能和实习指导教师所教学生技能等级考核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中、初级等级,且2次获得学校优秀教师等奖励。
            3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善于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农村学校年巩固率97%以上,城镇学校年巩固率99%以上,且本人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
            4
、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思结、论文1篇(约2000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含《宁夏教育科研》);或论文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学会(学科)评比中获二等以上奖励1次;或论文在县(市)级及其以上学会(学科)评比中获2次一等以上奖励;或教育教学经验在县(市)交流或推广(由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交流或推广效果证明)。
            5
、承担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示范教学、学术讲座等任务一次以上,并受到同行的好评(要提供供中评会鉴定的齐备的教案材料,县及其以上教育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评价材料);或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优活动中获地(市)优质课二等奖以上奖励。
            6
、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2次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7
、所辅导的学生在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批谁组织的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中(或辅导的学生搞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有3人次以上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除应具备第一、二、三、四、五条外,在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期间,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2次(含2次)以上优秀的。
            2
、对所教学科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较丰富,且2次获得学校优秀教师等表彰。小学教师所教学科及格率、优秀率连续两年在本校同年级、同职级教师中名列前茅。幼儿园教师能遵循幼儿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组织各项活动,使幼儿体、德、美、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得到家长好评,社会认可。
            3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农村学生年巩固率99%以上,城镇学校年巩固率100%,且本人被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班主任。
            4
、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1篇(2000字以上)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含《宁夏教育科研》);或在地市级及其以上学会(学科)论文评比中获二等以上奖励1次;或在县(市)级及其以上学会(学科)论文评比中2次获一等以上奖励;或教育教学经验在县(市)交流或推广(由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交流或推广效果证明)。
            5
、承担过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且水平在本县属领先地位(要提供供中评会鉴定的齐备教案材料,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评价材料);或在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优活动中,获地(市)优质课二等以上奖励。
            6
、获得县级以上政府、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或2次获得县级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7
、参加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优比赛或专业技能考核,获一、二等奖。
            8
、独立制作的教玩具,教学作品或独立创作并组织学生(幼儿)排练的节目,获地(市)二等以上奖励。
          
第九条          破格申报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条件
            对不具备《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等条件,担任现职以来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教书育人、教学、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可破格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破格评审的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1
、符合第一、四、五条条件并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2项的中小学教师,可推荐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1)从事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2)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成果受到省(含省级)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门的奖励或推广。
            3)获国家教委科研成果奖励或自治区社联、自治区科委颁发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的教研员;获自治区各部委颁发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的教研员;获自治区教委、宁夏教育学会联合颁发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教师(在集体获奖人员中只限前2名)。
           
4)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著(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省级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本人执笔撰写达8万字以上或1册以上,使用效果好。
           
5)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含《宁夏教育科研》)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教研员在全国性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6)所辅导的学生在国际性学科竞赛中获奖;或在国家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7)在自治区教委组织的教学评优活动中,获优质课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技能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在省级及其以上专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等奖。
           
8)担任学校主要领导工作(近五年),学校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上取得显著成绩,其中在教育教学某一方面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2
、符合第一、四、五条条件,并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2项的中小学教师,可推荐评审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1)从事教学工作,在教书育人方面突出,获地(市)级或省级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2)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成果受到地(市)及其以上教育或科研主管部门的奖励或推广。
           
3)获自治区教委、宁夏教育学会联合颁发的科研二等奖的教研员或获优秀奖以上的教师(在集体获奖人员中,只限前2名)。
           
4)参加编写地、市以上正式出版的中小学教材或教参书,本人执笔撰写达4万字以上或1册以上,使用效果良好。
           
5)教师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含《宁夏教育科研》)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教研员在全国性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6)所辅导的学生在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
           
7)在自治区级教委组织的教学评优活动中,获自治区优质课二等以上奖励;职业中学专业技能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在省级及其以上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奖。
           
第十条          靠用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从事电化教育、教学仪器管理、勤工俭学及大中专学校招生工作的专业人员,参照此评审条件,结合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高教中专中小学职改领导小组和自治区职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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