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教师讲师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桂职办〔2005124 )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体育专业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参加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一等奖或前3名。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参与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独立撰写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或总结。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1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并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体育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主要作者)。   “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