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考核符合正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6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取得结业证书,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讲授工作,或指导过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自治区级鉴定,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多项成果或发表(出版)多篇(部)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自治区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
四、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自治区级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艺术类专业人员作品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六、体育专业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4年以上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全国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全国先进个人称号;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艺术作品4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一等奖。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第一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3篇(部)、文科类增加4篇(部)、体育类增加2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2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各类比赛中获前3名。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六)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课堂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评审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150学时套入本条件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10万字以上,文科类15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副教授须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起骨干作用,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符合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1966年以前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或1977年以后入学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过1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包括助教进修班、骨干教师进修班、访问学者等)学习,取得46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教师,申报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基础课,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
二、在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1年以上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工作经历。
三、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协助教授指导过研究生。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获自治区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1项。
三、获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的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自治区级以上成果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艺术类专业人员的作品入选自治区级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艺术性活动并获得奖励,或参与组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七、体育专业人员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4年以上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参与组织过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以上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二、年均授课180—23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20—17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年均授课60—119计划学时者,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五、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3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且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2篇(部)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七、专职学生辅导员发表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以上。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
(一)在教学、科研、科技开发、成果推广、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前3名)。
(三)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二等奖或其他自治区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四)从国外学成归国,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教授书面鉴定),回国后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一)获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或获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或其他自治区级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理工类增加2篇(部)、文科类增加3篇(部)、体育类增加1篇(部),艺术类增加在全国艺术性活动获三等奖以上的艺术作品1件(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在自治区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前3名。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六)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高等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以年均授课时数150学时为标准,担任校级领导的不能少于1/3,担任中层领导的不能少于1/2。论文著作要求按150学时套入第九条(一)至(四)项对应的论文著作数。
(六)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理工科类8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应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
(七)本规定中所指的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核心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直接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学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4门以上,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第二外语(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19601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根据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地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包括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或下乡支教、挂职锻炼的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独立撰写1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
四、体育专业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参加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一等奖或前3名。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第一线工作或近5年内有3年在学生工作第一线的工作经历。参与组织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型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或所带班级、团支部获得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独立撰写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或总结。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1篇(部)以上。
二、艺术类专业人员提交有较高水平的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并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体育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方面,以科研方面要求为主、年均授课不足60计划学时者,应申报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五)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主要作者)。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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