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试行条例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试行条例

 

第一章 培养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培养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和层次,提高创新能力,增强工作适应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在竞争中重点培养、选拔一部分优秀教师,创造条件使其脱颖而出,成为骨干教师或学科、专业带头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适应我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培养原则:教师的进修培训是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逐步规划化、制度化。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的方针。以在职为主,形式多样,按需培训。

第二章 培养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教师业务进修培训以教学、科研工作的实践为基本途径,一般可分为岗前培训、课程进修、学历或学位培训以及岗位实践、专业技能培训等。

第四条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和教育法规等基本理论、职业要求等师范专业课程内容培训。

第五条新教师应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在老教师的指导下,熟悉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等等教学环节,完成教学全过程的训练,掌握和具备从事教学、科研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为完成教学任务打好基础。

第六条教师应具有获取专业信息的能力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主要包括计算机、外语、检索手段、电化教学设备的使用等。

第七条在职攻读研究生是学校培养中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利于提高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改善队伍结构,不断增强中青年教师的业务竞争能力。学历培训包括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位。

第八条教师根据专业建设或教学的需要,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安排,可以参加相关课程的进修。

第九条学院应排出计划,对未参加过社会实际工作锻炼的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安排其参加不少于半年的专业或社会生产实践。主要结合专业进行,面向生产实际,深入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强化专业技能的基本训练。各学院青年教师的专业或社会生产实践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各学院考核。

第十条担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应积极进行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创造性,通过教学实践和担任课题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学术水平。学校和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教学、科研任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支持有关教师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或市内外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以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使之熟悉和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信息,成为本学科的学术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一般情况下教师可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岗位需要接受培训或进修,助教每年培训或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42学时,讲师每年培训或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从20029月起,副教授教授任职期间每五年为一周期,根据学术研究课题需要和业务进修需要,可申请集中安排半年学术休假,也可申请以分散时间培训或进修的方式安排学术休假。(对学术休假的教师将另行制定有关考核办法。)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各学院领导应有专人分管负责教师培训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教师培训规划的落实,不断拓展各种培养、培训途径和形式,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对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制订不同的培训规划,依据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及学校经费的承受能力,在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落实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进修的内容,按年度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教师,必须及早完成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科的选择必须是大类对口,符合学校与各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需要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凡要求进修培训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纳入培养计划,办理规定的手续后,即可进入在职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学习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具有硕士学位,进校工作两年以上,工作量饱满。优先考虑骨干岗位教师或优秀青年教师以及确有培养前途,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业务拔尖者。

第十七条在确定攻读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报考专业时,学院应听取人事处和校有关领导的意见,以符合学校师资队伍总体建设的需要。必要时学校将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业绩进行核实后根据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进行专题审批。

第十八条教师考取计划内研究生,学成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在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壹万柒仟元。

第十九条学院应合理安排经学校批准的在职研究生的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以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十条要全面关心教师培训进修,凡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进修, 教师在职进修期间享受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包括聘任、晋升、以及与工作量相应的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一条在担任教学任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安心本职工作,将不安排进修或中止进修和培养。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学历学位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学成),一般情况下,应为学校服务五年。在服务期内因各种原因申请离校(含自费出国留学)者,学校应按协议向本人收取赔偿金。应收的赔偿金 = (培养费或奖励费+学校支付的有关费用)/5×(5-进修完毕后已服务的年限)

第二十三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按本条例相关规定报销。未完成预期学业、成绩不合格、中途退学的,或培训期内因调离、辞职、自费出国等各种原因离校,培训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教师培训的结果是对教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须与教师的全面考核结合起来,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培训,都必须有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为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对196311以后出生的专任教师,20056月前必须进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取得硕士学位阶段(体育、艺术类教师视具体情况另定),否则不得聘任高一级职务。

第四章 培训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逐步增加培训经费的投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岗前培训、参加社会实践和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修教育理论所需学费由学校全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对纳入各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在职攻读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所需的学费,在规定范围内,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二(一般不超过1.7万),本人承担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教师经批准的为教学需要跨专业进修研究生学历学位所需学费,由学校、学院、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学校承担一般累计不超过捌仟伍佰元)。

第三十条教师经批准参加与学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工证书等培训进修学费、鉴定费及证书验证费,由学校、学院、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学校承担一般不超过陆佰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学费、鉴定费、验证费由学校、学院各承担二分之一(学校承担一般不超过壹仟元)。

第三十一条教师经批准的为教学需要参加课程进修和专业学科教育培训班所需学费,待进修结束后,凭成绩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报销,由学校和学院各承担一半(学校承担的一半费用一般不超过壹仟元)。

第三十二条教师因公出国进修等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进修的顺利进行,经学校批准攻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应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履行为学校服务的义务,再行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为所需费用的三分之二,一般不超过1.7万)。学成后,应及时结清借款。借款年限一般为四年,到期没有归还的,由学校财务部门在学员工资内每月扣款伍佰元以上,直到扣清。扣款期限最长为二十个月。

第三十四条凡与学校培养方向无关,专业不对口,未列入学院计划的各种个人业余进修,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经审批同意现已在读的教职工,在本条例公布之后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处理(是指费用报销办法按本条例,就是要凭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销。而报销比例仍按原来所签协议)。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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