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实施要点研究课题申报

以下资料与大学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实施要点研究课题申报无直接联系:

台湾大学校务基进用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实施要点

,国台湾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因应教学及研究需要并有效运用员额,依国大学校务 基进用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原则订定「国台湾大学校务基进用教学 人员及研究人员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本要点所称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系指在国大学校院校务基管及监督办法第七条 所定收入及学杂费收入范围内,以约聘方式进用之编制外人员。

,本校校务基进用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应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

,聘用教学人员分为专案计画教授,专案计画副教授,专案计画助教授及专案计画讲师。 研究人员分为专案计画研究员,专案计画副研究员,专案计画助研究员及专案计画研 究助。但专案计画研究助应为单位业务特殊需要,经政会议通过后始得进用。

,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聘用资格比照本校编制内专任教师及研究人员之规定办。但聘用 龄受已届应即退休龄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规定之限制。 「校务基进用教学( ,各单位如符合下一至四款情形之一者,得延聘教学人员,应填具 )人员申请表」 ,提经系(,,,中心)教评会(或相关会议)通过,送学院(,, 中心)同意后,签请教务处,研究发展处,人事室,会计室并陈奉校长核定后聘用。如符 合下一至二款情形之一者,得延聘研究人员,并填具「校务基进用教学(研究)人员 申请表」 ,提经系(,,,中心)教评会(或相关会议)通过,送学院(,,中心) 同意后,签请研究发展处,人事室,会计室会核并陈奉校长核定后聘用。

() 有教师或研究人员缺额,拟先试聘者。

() 单位因业务需要且有相关经费支援者。

() 支援全校性或跨域之课程,而教师员额足,经签准有案者。

() 与建教合作计画经相关教学单位延聘协助教学者。

,延聘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时,须检附下证明文件:

() 最高学位证书。

() 符合拟聘等级最低资格资证明文件。

() 其他足资证明文件。

拟申办教师资格审查者,须提经系,,校三级教评会审议通过,并检附下证明 文件:

() 著作目。

() 最近三内代表著作及五内考著作。

() 系外学者专家三人审查之著作审查意表,代表著作合著证明(如非人合著则免 )

() 国外学查证往信函或查验证明。

,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之聘期,至少需满个月,但每次最长得超过二,教学人员并 配合学学期。

,教学人员得准用专任教师资格审查规定办请颁教师证书;符合升等条件者,亦得准用 本校专任教师按升等分配名额办升等审查。研究人员如符合升等条件者,亦得准用本 校专任研究人员按升等分配名额办升等审查。

,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之报酬标准,准用本校专任教师及研究人员之待遇标准支给,但经 专案签准者,在此限。

十一,教学人员授课时规定如下:

() 仅教学者,每周应授课十小时,如有特殊情形经签奉教务长同意者,得酌减之。

() 与建教合作计画经相关教学单位延聘协助教学之教学人员,每学期至少应授一门 二学分以上之课程。但自任职第二起每需持续主持至少一个校外研究计画。

十二,研究人员於聘期期间,至少应与一个研究计画。但助研究员级以上自任职第二 起每需持续主持至少一个校外研究计画。

十三,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之请假,准用「教师请假规则」办,如因特殊事故(如出国, 察或为执研究计画需要收集资等)需暂时台者,应以书面申请依政程序报请本校 同意。每出国日以计超过三星期(聘期满一者按比计算),超过三星期部 分一核实扣发工作酬。 因公出国专案签准者,在此限。

     十四,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均应每接受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与否之依据。评估办法由 各聘任单位另订之。

十五,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应依规定加工保险及全民健保。所需费用,自付部分依规定 按月自其报酬中代扣,机关补助部分由其相关经费支应。 受聘者未具加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之投保资格者,得请本校协助委托适当保 险机构投保「国际技术合作人员综合保险」第一项至第五项保险项目,保险费由受聘者 负担百分之三十五,本校补助百分之十五。如受聘者拟加此项保险,应以亲笔签 名函向本校声明。 ,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依工退休条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加退休提缴,并依工

退休条退休专户之提缴与请规定办。 前项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於九十七一月一日改依工退休条第七条第二项规 定提拨工退休者,其原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职储给与办法规定提存之职 ,於其职或在职死亡后依原规定结算发给。 受聘者未具加工退休条提拨工退休资格,得准用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 职储给与办法规定以提拨职储处。

十七,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聘用期间,除另有规定外,依各有关规定享有本校员工各项福。

十八,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於聘用期间之工作成果,如系本校企划或执工作期间完成者, 其所有权除另有约定外应归属本校所有,因前开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著作权或其他智慧 财产权,应依各相关规定办。

十九,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转任本校编制内专任教师及研究人员时,应依新聘教师及研究人 员聘任程序重新办审查。其曾任与拟任职务等级相当之编制外教师及研究人员资, 且成绩优者,得予采计提叙薪级;其资格经送教育部审查通过颁授教师证书后之教学 ,得比照编制内专任教师资计算办升等。

二十,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之聘期,报酬标准,授课时及其他权义务等事项,应纳入聘 约。

二十一,教学人员及研究人员於聘用期间,得申请发给在职证明书;职时,应依规定办妥 职手续后,始得发给职证明书。

二十二,依本校迈向顶尖大学计画聘用人员,除经费源同外,得准用本要点办。

二十三,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国大学校务基进用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 原则」及本校相关法规定办。

二十四,本要点经政会议及校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自发布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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