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申报参考:都江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都江堰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www.chengdu.gov.cn  责任单位: 都江堰市教育局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开拓创新、结构合理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原则

坚持公开竞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  中小学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任职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5.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严于律己,顾全大局。

(二)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4.拟任的校长须在副校长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拟任副校长的须在学校中层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5.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6.中学(含九年制)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新任校长,女不超过45岁,男不超过50岁;

8.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任用

中小学校正、副校长职位出现空缺的,或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可采取公推直选、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直接聘任、调任、交流等方式产生。

(一)公推直选

公推直选由教育局人事科制定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实施程序: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实地调研——公开推荐——直选——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公示——任命。

实施范围:全市教育系统。

(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由教育局人事科制定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

实施程序: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竞职演讲、民主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下发聘任通知。

实施范围:根据实际,面向本校、全市教育系统和社会。

(三)直接聘任

直接聘任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组织提名——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下发聘任通知。。

在聘任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好中选优。

(四)调任、交流

针对出现空缺的校长岗位,经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也可采取调任、交流的办法产生。

1.中小学校长每届任期为5年,在同一学校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届期满,经教育局党组考核,可调任到其他学校工作或任职。

2.拓宽校长交流渠道。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任职;实施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校长、副校长到综合办学质量高的学校挂职学习制度。

四、建立校长后备队伍人才库

按照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原则,把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学校管理经验丰富的学校中层干部,通过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形式,建立起具有一定数量的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队伍人才库。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远期和近期相结合,优化结构,梯次配备,注意培养新人的工作思路。后备干部要与现有领导班子成员拉开年龄梯次,后备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要注意选拔具有研究生等高学历层次的人才。

五、中小学校长的职数

中学、九年制和小学规模在12个以下教学班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个以上教学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超过36个教学班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设立校区或校点的学校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可再酌情增加1-2名校级领导。

幼儿园参照小学标准配备。

六、校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安全维稳工作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校长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决议和文件精神,创立本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理念和办学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校长要抓好班子和党群组织建设。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加强支部建设,加强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群团组织建设。每学期召开教代会不少于2次,每学期主持召开行政决策工作会不少于10次。

    3.校长要抓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好教职工。每周组织教职工政治业务学习不低于1小时,每学期召开全体教职工会不少于15次。

    4.校长要加强学生德育教育工作。每月对全体学生进行专题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不少于1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学校的绿化、美化、净化、规范化的建设和管理。

5.校长要重点访问一些贫困学生、留守子女和后进学生的家庭;要定期召开家长会,与家长见面;要重点关注留守学生、贫困学生和农民工子女,深入他们中间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6.校长要抓好继续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提高进修学习等,督促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任务,使教师学历达到规定的标准。

7.校长要加强名师队伍建设。加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的培养工作,建立动态管理人才库和培养档案,努力打造名师,以名师促名校,以名校促发展。

    8.校长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校长不但要做学校管理的领导者,而且要精通教学业务,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型校长。校长原则上应按所学专业或所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承担一定数量的教学任务,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副校长每周上课不少于3节,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宏观指导,坚决杜绝“摇头校长”、“甩手校长”现象。

 

同时,校长还应根据本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当前教学改革的难点、热点问题,每学年在全校教师中举行12次专题讲座。

积极主动参加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校长要带领教师从问题入手,确立研究课题,组成课题研究小组,认真制定研究方案,担任课题主持人或给予课题主持人充分权限,抓好研究过程管理,从各方面保证课题的顺利开展。

 9.校长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教育局分管领导请假,如离开都江堰市境内,在向分管领导请假的同时还需向主要领导请假,不按规定请假的将严肃处理并计入年终考核。

    10.校长要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对在编擅自离岗外出人员、对限时不归岗人员、对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人员,要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不得隐瞒不报或延报。教育局人事科要对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和教师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上情况学校隐瞒不报或延报的,当年度学校和校长均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11.校长要加强民主管理。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经费开支必须实行学校行政集体研究或教代会通过;学校的评职、评优评先、考核等方案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并公平、公正实施;要设立校长(电子)信箱,接受广大师生提出的有关办学、教育教学、教育子女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充分体现“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权利

 

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2.推荐副校长人选,通过民主程序选聘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聘用(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3.按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校产。

4.参加必要的各类培训。

5.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教育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校长的合法权利。

七、充分发挥校长示范带动作用

(一)校长要率先垂范。校长要热爱工作,思想健康,作风正派,情系职工,关心师生,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注重人格魅力的培养,用自己的楷模行为,学识修养和人格魅力感染师生,不断提升办学品位。校长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靠机制管人,积极营造团结一心,顾全大局,共谋发展的和谐氛围

(二)校长要加强学习。切实加强时政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政治修养和个人品德修养,积极钻研教学,加强业务学习,吸收新知识、新营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洞察力,遇事善于从全局进行观察和思考,牢牢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三)校长要勤政廉政。校长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带头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教,不以权谋私,既管好自己,又带好班子,树立教育系统干部良好的形象。

八、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

(一)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培养和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研修共同体学习和自我研修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高级研修、远程培训、专家讲学、名校挂职与异地实践、骨干校长引领等主要形式,加快全市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

(二)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凡是具备合格学历的校长应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管理专业培训。中小学校长非学历培训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校长的提高培训以现代教育理论、管理理论与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为主要内容。

(三)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培训规定。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培训,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要进行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

(四)接受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校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校长必须树立终身学习意识,达到国家要求的培训标准。没有达到标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教育局党组将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校长参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九、建立中小学校长考核和监督机制

(一)考核

教育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履职考核,坚持公开、客观、全面和注重实际的原则,对校长的履职情况、岗位目标完成情况与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学年末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考核的内容要坚持德才兼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包括以下几方面;

1.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情况,和谐平安校园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情况。

3.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4.遵守职业道德,勤政敬业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并对学校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6.自我学习、提高情况。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校长述职;

2.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教育局党组评议;

4.教育局党组反馈考核意见;

5.校长提出整改措施。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任免、奖惩、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方法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和学生家长参与校长的考核工作。

(二)监督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要加强督政督学工作,要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既要肯定学校的工作成绩,又要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办法。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和校长离任审计制度。

十、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显著的中小学校长经教育局组织评审后,授予“优秀校长”荣誉称号。建立优秀校长奖励制度,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将给予特别奖励。

十一、辞职与免职

 

中小学校长本人提出辞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教育局党组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在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中小学校长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反其他一票否决条款的,应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职。

对年终干部民主测评称职及以上得票率低于到会教职工总数60%的校长(到会教职工人数不得低于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80%)的,并经组织考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实行诫勉谈话,并予以调整或免职。

对学年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校长,第一年实行诫勉谈话,第二年考核再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予以免职。

十二、其他

(一)直属单位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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