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伊川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

伊教〔200739

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对于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促进各级各类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把伊川教育建设成和谐教育、平安教育、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县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

 

(一)校长的职责

 

1、校长必须具有较高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带领学校领导班子,坚持尊重和依靠教职工,以育人为本,对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教育、教学及行政、科研、总务、安全等各项工作实施全面管理,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和管理质量。

 

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3、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学校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坚持校务公开,规范办学行为,建立教代会和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和重大决策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4、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的组织。要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5、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师资,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启发式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教育活动与培养社会主义人才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6、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7、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校长的义务

 

8、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9、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不得参与并不得以家人及亲属的身份参与学校的经营活动。

 

10、维护学校、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11、关心、尊重教职员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和培训,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12、建立与社区及家长的联系,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13、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校长的权利

 

14、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15、向主管部门推荐和选聘副校长,通过民主的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等。

 

16、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校产。

 

17、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18、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19、实行校长职级工资制,享受有关政治、经济待遇。

 

二、改革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

 

(一)任职的基本条件

 

20、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1、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受师生拥护。

 

23、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校长须在副校长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副校长须在学校中层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乡(镇)的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应具有本科学历;高中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第一学历)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选拔与任用

 

24、义务教育阶段初级中学校长及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的选拔,各乡镇中心学校应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向教育局提请报告,由教育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严格考核和聘任;任期内确因工作需要或因其它原因需进行调整的,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

 

25、各乡镇其它成建制小学校长由中心学校从专业化水平高,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教师队伍中进行选拔。各单位每年要拿出12名中小学校长岗位公开竞岗,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26、局直学校出现校长岗位空缺,由教育局组织公开选拔和招聘,实行竞争上岗。

 

27、选拔任用的程序

 

确定并公布职位及其选拔条件;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和民主测评;笔试、面试答辩;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聘任。

 

新任校长试用期一年。

 

同时加强中小学校长交流工作,定期从城区学校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农村学校任职。从农村学校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城区学校挂职锻炼。

 

(三)校长实行任期制

 

28、校长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任期内不调离,不交流,校长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的,重新进行聘任,但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四)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

 

29、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队伍。各单位要善于发现政治坚定、德才兼备、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和行政干部,积极进行推荐,教育局定期进行考核,储备后备人才,将其纳入重点培养对象。

 

30、教育局要分三个层面(初中正副校长队伍、小学校长队伍、优秀中青年教师队伍)建立后备人才库,今后各中心学校正副校长从优秀初中校长队伍中选拔产生;各定点初中校长从初中副校长队伍中选拔产生;各乡镇中心小学校长从所在乡的优秀小学校长队伍中产生;初中副校长和其他小学校长从优秀教师队伍中产生,今后凡新提拔的校长都从后备干部中选拔,通过组织考察,民主测评,予以聘用。

 

三、进一步健全校长培训制度

 

31、落实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在职校长每5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通过实施培训,进一步提高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32、中小学校长聘任前,教育局要认真考察其参加校长培训情况,确因工作需要提前进入岗位,只能担任代理校长(计算连任期内),并在担任代理校长之起一年内,参加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才能由教育局正式任命;对拒不参加培训的,不予任命。

 

33、落实培训经费。凡经教育局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四、建立任期考核制

 

34、按照伊教〔20061号文件,对校长的履职情况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教育局任命的校长由教育局进行考核,其它小学校长由中心学校考核。

 

35、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岗位津贴以及续聘、解聘、任免的主要依据。

 

36、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校长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乡镇中心学校评议;教育局反馈考核意见;

 

五、充分发挥校长示范带动作用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管理者,一所学校校长起关键作用。校长要热爱工作,思想健康,作风正派,情系职工,关心学生,时时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要注意形象,注重人格魅力的培养,用自己的楷模行为,学识修养和人格魅力感染师生,影响和带动学校,不断提升办学品位。

 

37、加强学习,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要切实加强时政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政治修养和个人品德修养,积极钻研教学,加强业务学习,吸收新知识、新营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洞察力,遇事善于从全局进行观察和思考,牢牢把握学校发展方向。

 

38、深入教育教学一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校长必须深入教育教学实际,坚持上课、听课、评课,积极参加教改教研活动,指导和带动教科研工作。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学校,校长应担任一门学科教学任务,每周上课不少于2节;办学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校长可以不兼课,但必须上示范课,举办课改讲座等,每学期不少于6节。

 

39、改进工作作风,在抓工作落实上做出表率。校长要深入师生中间,关心教职工疾苦,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及建议,解决困难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要改进领导作风、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摸透实情,做出科学判断和选择,创新工作思路,明确办学理念;制定长远规划,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通过打造良好的品牌,过硬的质量,吸引充足的生源,推动学校发展。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靠机制管人,积极营造团结一心,顾全大局,共谋发展的和谐氛围。

 

40、严于律己,秉公用权,树立自身形象。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认真遵守《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带头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廉洁从教,既管好自己,又带好班子,树立教育系统干部良好的形象。

 

六、奖惩

 

41、中小学校长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务能上能下,待遇随岗位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

 

4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建立重能力,重实效,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校长职务与工资挂钩,实行岗位工资。根据考核成绩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绩效突出,群众满意,办学质量高的校长,授予“名校长”称号,各中小学连续三年在全县综合评比中名列前三名的校长,提拔为中心学校副校长或进入乡镇中心学校领导班子。被评为“名校长”的每年由县政府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且学校在评模、表先、晋职名额分配上给予倾斜。

 

43、对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完不成教育教学责任目标。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校长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必须辞职或免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免职。

 

44、加强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凡校长离任必须按管理权限,由教育局或乡镇中心学校进行审计。属学校管理责任的,应写出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措施;属校长个人问题的,应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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