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15年项目申请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经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合理配置资源要素,调整生产结构,开展综合利用,增强自主创新、技术进步、产业升级能力,加快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活跃城乡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㈠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实施一批投资力度大、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链长、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带动就业明显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发投资项目,发挥民营经济在全省转型升级、同步小康“四化同步”战略中主力军和生力军作用,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
㈡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和支持?“专、精、特、新”优强中小企业,重点实施白酒、茶叶加工、民族医药、特色食品、民族工艺品、资源深加工等各类升级改造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承接产业转移、提高为大企业配套能力。
㈢着力开展中小微企业培育。继续加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万户小老板工程工作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开拓国内外市场,做优做强,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
㈣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以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主线,新建和提升一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一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一批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和产业化窗口平台、一批中小企业专业性和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三、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先、技术创新、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优先支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项目。
2.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产业优势的产品及资源深加工项目;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大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项目;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市场网络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食品加工、民族工艺品、民族制药等特色轻工业及其他加工行业的优强企业重点项目。
3.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内中小微企业项目。围绕支柱产业、大企业进行上下游配套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
4.创业型微型企业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就业强的项目,不分产业,不分行业。
(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以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重点,带动其他相关平台建设。
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各市州、各县区、各产业集群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作为服务当地中小企业的窗口平台,引导各类社会服务资源进驻大厅,形成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大服务格局。
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平台建设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必要的服务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的购置或开发;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改造。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重点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场地,不新征用地,具有一定的服务基础,能够组织专业服务资源开展服务,能满足一定数量中小企业创业服务需求,能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通过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和楼宇,改造建设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场所以及相关的公用配套设施。
对在产业园区创建“园中园”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3.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改造提升项目
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改造提升项目。重点支持尚未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地区和县加快建设速度。支持已经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升能力,完善功能,加强服务。
各地区、各县中小企业信息网二级、三级分站建设项目。
(三)“万户小老板工程”项目
对从事民族民间工艺品加工小老板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扶持旅游商品两赛一会推出的“贵州名匠”、“贵州名创”实施的创业活动。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军队复员转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贵州特色产业加工、生产、经营的,择优扶持。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2014年全年新增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人才培育工程”项目
⒈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结合本地、区经济创新发展及人才需求,采用“分级培训、服务到岗”的培训原则进行。
⒉实施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大师培训工程:以“继承、发展、创新、提高”为宗旨,为促进贵州民族民间工艺美术行业技艺传承和创新发展培育人才。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及《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⒉申报项目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投资项目;
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无重大财产诉讼事项,企业正常运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项目在主营范围内;
⒋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有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期进行财务审计,照章纳税。
(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⒈2014年1月1日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⒊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突出,服务业绩良好;
⒋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固定的服务场所;
⒌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⒍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万户小老板工程”项目
⒈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良好;与小老板签订“一对一”的创业扶持协议,带动的小老板或创业者数不低于40户。一个县允许申报一个万户小老板项目,鼓励以各级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平台机构、专业合作社为申报单位;重点支持以旅游工艺品、特色小食品、中药材等特色产业乡镇、社区为集中连片区域,按照“一乡一品”、“一镇一业”的思路,进行特色产业小老板创业活动;
⒉小老板或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业主(工商部门出具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创业情况证明视同营业执照);创业时间原则上应为2012年1月1日之后,重点支持2014年1月1日之后创业的小老板(2009-2013年支持过的小老板,其转型成长效果显著的,可以进行再次滚动支持,不受上述创业时间限制;已获微型企业创业政策扶持的不在支持范围内);具有必要的生产加工条件;经济效益良好,具有一定的成长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用记录良好,依法、诚信经营;至2015年底创造的就业岗位不少于3人,实现的年产值或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
⒈2014年1月1日以前登记成立,依法规范运作融资性担保业务1年以上,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⒉被担保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且注册经营地在本省;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支持方向;担保方式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⒊在省经信委、各市(州、地)经信(工信、工能)委登记备案,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时在中国中小网上报送担保业务信息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⒋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处理、处罚;
⒌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的企业风险保证金不超过担保余额的3%;
⒍担保机构的年度担保总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70%以上,且单户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占60%以上。
⒎重点补助微型、小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⒏申请担保业务补助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新增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代偿率低于3%。
(五)“人才培育工程”项目
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培训服务,符合年度培训方向和重点。
五、申请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一)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申请一种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万户小老板工程”项目
对小老板补助和承担单位开展的培训、创业指导、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综合服务实行一揽子申报,其中:小老板补助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位小老板或创业者支持额度为5000~50000元;项目承担单位综合服务给予适当补助。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
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或奖励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在同一年度内,一个担保机构只能在补助、奖励两类项目中任选一类进行申报。
补助范围为2014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1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5%。
对担保机构间的联保业务,按其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
单个担保机构的最高补助和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进入风险准备会计科目。
(五)“人才培育工程”项目
培训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先垫资培训、以奖代补支持方式进行。
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上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安排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报时间:2015年2月26日前(不含“人才培育工程”项目)。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电子文件申报方式,电子文件从《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www.smegz.gov.cn)》上通过《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计算机校验通过后,以纸质文件方式上报。如发现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要件不符的作弃权处理。
“人才培育工程”项目,由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服务中心、协会和具有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于每年1月份上报培训计划(附件4-1,4-2)。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各培训承担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全省培训计划,各承担单位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逐级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属企业(担保机构)向本企业(担保机构)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将项目审查情况反馈给各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需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由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地区和部门所报项目补充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中小企业局,逾期不报送的和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报。
4.各县(区)申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数不超过2个,各市(州)直属企业申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数不超过2个,未使用的名额不能挪给其他县(区)使用,其余项目按规定条件申报。
⒌各组织申报部门、单位要对本地区、单位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严格把关,在审核意见表中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如发现涂改、虚夸假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七、其它应注意事项
1.以前年度已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已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需继续申请资金资助新项目的,必须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验收,经组织申报部门(单位)验收后才能申报新项目。申报年度前一年已获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列入“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库的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未完成项目,2015年度可作为续建项目继续申报资金资助。
2.各市(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和项目监督管理并重”的要求,认真总结项目申报、项目监管工作,各地项目监管工作情况将作为核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附件下载:
2015年指南.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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