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研究课题研究报告
(1)《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大力开发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须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4)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和企业需求,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5)
2.社会对高职教学改革的紧迫要求
湖南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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