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高校教师课题:城市化进程问题研究课题申报
2.以提高农民素质和技能为重点,加快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创新,扩大郊区征地农民的就业。农民的市民化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市场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和市民化进程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郊区征地农民转变观念,确立没有技能、不提高技能就不可能稳定就业的新观念,确立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新意识。二是要加快经济发展,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就业需求。三是建设以市、区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四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如“三单制”培训(实施学校出菜单、企业下订单、政府来买单的“三单制”培训),“双证制”教育培训(通过对农民开展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逐步推行培训券制度(如鄞洲区一些地方政府将用于转移培训的专项经费印制成等额的培训券(培训证),直接发放到需要培训的农民手中,同时向社会公布拥有培训资质的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农民可以持培训券(培训证)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收到的培训券或培训证向财政结算经费),同时建立长效农民培训体系。
3.加快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促进农民养老方式的社会化和市民化。征地农民实际上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城市居民,理应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马上为他们建立完全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一定的难度。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即“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筹集资金。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同时,应按照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付未来的支付风险。另外,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安置进城农民企业的工资补助,并免费为企业培训这些新员工,对安置进城农民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1)正式安排
①模式的选择
建立面向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要分清对象,因人而宜。已经实行了农转非的农民,可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未实行农转非的农民,可参照智利的做法,以改革试点的方式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农村的个人帐户,待时机成熟可以向全市推开。具体做法如下:
A.村级集体经济可以抽取部分土地补偿金,用作养老保险基金。
B.该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交给实力和信誉都不错的商业保险公司托管。
C.商业保险公司应该保证该基金一定的收益率。
D.商业保险公司应为每一位村民建立个人帐户,该帐户的所有权归村民自己所有。
E.村集体应鼓励村民作长远打算,制定一个养老金标准。帐户建立后,可以根据自身的养老保险需要和集体的经济状况,每年予以补充。
F.村民达到规定的年龄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养老金的给付,提倡以年金的方式领取。
②资金的筹集
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但是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标准过窄过低,难以满足养老需要。《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次修正)》第26条规定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省辖市郊区为年产值的5至6倍,其他地方为年产值的4至5倍。年产值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征用非耕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标准的1/2;(二)青苗补偿费。被征耕地青苗的补偿标准为当季作物的产值;无苗的不予补偿(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土地上的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等设施,予以折价补偿或者迁建。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27条规定征用耕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各项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需要付给安置补助费的人数,按征用面积与被征地单位原人均耕地之比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每亩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非耕地的,其安置补助费一般不超过当地耕地补助费标准的1/2。已支付安置补助费的,不再安排招工。第28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的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以杭州市某镇为例,政府给予每亩地征用补偿费用为2.7万元,均衡到每个人次为1万元。一位30岁的农民以现利率存入银行,到60岁他可以领取本利(按5年期整存整取复利计算)为22416元,按当地年平均消费4500元计算,这笔补偿费用至多可维持5年的生活,根本无法谈及养老问题。要解决资金的缺口有几个办法,第一,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给付标准。并规定一定适当的提取比例,保证有一定数目资金进入养老基金帐户。第二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并结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帐户,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
(2)非正式安排
正规养老保障安排的实施不应排斥非正规养老保障安排,我国正规养老保障安排承担全部养老保障责任能力有限,非正规养老保障安置的作用仍然十分重要。
继续加强家庭养老。中华民族有着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赡养和孝敬父母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都对赡养老年人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几千年来,家庭始终在养老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使现在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有所削弱,但是赡养老年人仍是一种责任、一种美德。家庭养老保障是包括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在内的所有国民可以利用的养老保障方式。
4.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全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关键在于对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尽快进行改革与创新,从体制和机制上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总的方向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推进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的要求,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产权制度为主线,以股权配置、股权界定、股权流动为突破口,构建“归属明确,权责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因此对符合条件的村积极创建股份合作经济,在保证提取必要的公共积累的前提下,将集体资产(土地除外)量化到人,使原来的产权虚拟化变为实体化、非人格化变为人格化,改变过去共同所有实际上农民个人没有的状况,使集体经济真正成为产权清晰、农民入股、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所有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及其子女(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嫁女)均可享受量化股份;户籍关系已不在本村的人员按照在本村的在册年限享受量化股份或相应的一次性现金照顾补偿;社员量化股份为劳动贡献股(农龄股)和人口福利股(人口股),按人口福利股(人口股)70%,劳动贡献股(农龄股)30%的比例量化。也可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制,以股份的形式明确农户承包权的收益功能,使其成为取得集体二次分配的依据,该社员能按其资产占有份额直接分享到相应的集体剩余分配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方式应由实物管理转向资本经营。具体举措上,一可组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如江东福明街道某村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村集体资产比上年增长7%。二可将农村集体资产冲破社区地域限制,采取多种形式跨行业跨地区和社会多元资本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村集体资本的自身优势,发展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三可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当地区位、资源等比较优势,选准选好农村集体资本的经营项目,加大服务型行业和租赁行业的发展力度,特别是应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相对集中且具有特色的生活小区、专业市场、民工公寓等三产设施,开展物业经营,从中获取土地经营收益。更重要的是应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从所有者直接管理向委托职业经理人方向转变,真正实现法人治理、企业管理。
5.加快撤村建居和社区管理方式的转变。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城乡二元格局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化城市发展很不相适应。“撤乡建街”,“撤村建居”成为宁波城市化必然趋势,也是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的有效途径。宁波市在撤村建居中将所有农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建立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从原村委会成员中选配,由社区居民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日常事务,同时保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促使农民真正向市民化转变,各个社区不但要在硬件设施建设上和城市社区达到同样水平,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社区的规范和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要加强对他们的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和市民化教育,拓宽农民与市民的社会交往和文化交流渠道,增强现代市民意识,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传播健康向上的思想和知识,加快其生活观念、行为方式的转变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优化社区的治安、卫生环境和人文环境,促进社区管理由农村范式向城市范式转变。
6.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和统一协调处理农民市民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变迁和农民角色转型。宁波征地农民虽然失去土地依附,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实现了身份和职业上的转变,但要真正完成市民化的过程,却还有相当一段路程要走,它更需要完成社会管理的转变——即由农村村落的行政村管理向城市社区的居委会管理转变;社会结构的转变——即由农村单一的社会结构向城市多元的社会结构转变;文化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即由农村传统的文化与生活方式向城市现代的文化与生活方式的转变;群体内涵的转变——即从农民群体的特质向市民群体的特质转变。以共同促进“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社会文化交流,加快生活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更新。
7.改革传统的城乡二元治理体制,不断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市民化的环境。应将宁波城乡的发展协调起来,取长补短,各取所需。宁波郊区发展的优势在劳动密集产业,应将依托中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产业提到发展战略上来。以中小城镇为基地,发展劳动密集产业,使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民市民化相互促进,共同推进。然而,尽管农民市民化的呼声越来越大,但其仍然处在社会“边缘状态”,尤其在就业、教育、居住等方面常常受到歧视。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城乡二元治理体制,在法律咨询、就业服务、医疗保障、居住条件、子女教育等方面为农民市民化提供有力的帮助,建立有利于农民市民化的新体制,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市民化后利益不受侵害。
8.加快城市化发展,以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市民化。城市化是市民化的舞台和载体,市民化是城市化的结果和目的。从外国的经验看,农业的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实际上是资本进入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小农失去土地,这是资本的逻辑使然。所以,农民市民化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是相配套的一项艰巨工作,它必须要把失地或剩余农村劳动力妥善转移到城市和非农产业中去。在一个市场经济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的进展必然会带动城乡一体化和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但农民市民化程度的提高,却还有赖于农村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以外的诸因素。也就是说,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并不能涵盖农民市民化的全部内容。在推进城市化的同时,我们必须注重农民市民化的演进,这是“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城市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具体体现。
总之,农民市民化不仅仅是职业身份的转变(非农化)和居住空间的转移(城市化),更是农民社会文化属性与角色内涵的转型过程(市民化)和各种社会关系的重构过程(结构化)。户籍转变、地域转移、职业转换只是农民市民化进程的“外部特性”,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角色群体的内涵上实现“农民市民化”真正转型。根除城乡差别的标志不仅表现在物质形态上,更体现在作为群体的人身上。未来的农民只有职业分工的不同,而在社会地位、权益保障、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质量、社会参与等方面与市民将不仅没有本质性的差别,而且完全可能是一致的。这既是宁波提前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未来10多年宁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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